三、企業集團實行財務控制的對策
(一)實施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的對策
1.構建以財務預算為重點的財務目標控制系統財務預算控制,從其功能上看,是以期望利潤為目標、以資金流量為紐帶、以成本費用控制為重點、以責任報告信息為基礎的一整套財務指標的組合。加強全面預算管理,可將企業集團的一切活動納入嚴格的預算控制體系,把各企業的目標、業績評價、激勵與約束等各種控制手段融合到一起,成為滲透到集團生產、銷售、經營、投資、融資等各個環節的主要控制手段。
財務預算的編制應采用從下到上的方法,這樣既考慮了子公司的意見,照顧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企業集團公司審視子公司的經營活動。預算的整體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協調,提高管理效率,減少摩擦,增強凝聚力。財務預算一旦確定,且層層分解下去,具體落實為責任預算時,便具有強制的約束效力,給子公司以明確的經營管理目標和各方的責權關系,便于子公司進行自我控制、評價、調整。同時,要做好全面預算管理。集團總部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的分項預算和總預算, 明晰各自的權限空間和責任區域, 細化落實集團總部的財務目標,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進行有效控制。為了保證預算制度的有效實施, 集團總部與分支機構及子公司之間要建立信息反饋系統, 對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跟蹤監控,不斷調整執行偏差,確保預算目標實現。
2.構建以重大資本財務事項決策為重點的財務決策控制系統
為了保證整個集團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和資本經營管理的安全,規避風險,減少失誤,集團公司應建立企業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報批制度,即凡屬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均需經集團總部作出決策后才能辦理。企業重大資本與財務事項,包括重大投融資、對外擔保、資產損失處理等。
重大投融資包括投資和融資,投資又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集團總部必須嚴加控制。其主要措施是實行額度控制,即限額以上項目必須由集團決策。集團決策時,主要把握兩點:一是投資項目是否符合集團戰略發展規劃和對該公司的經營方向定位;二是項目是否具有可行性,對于批準的項目,還要明確投資項目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
對外擔保,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形成了或有負債。在現實中,或有負債形成現實負債之后,往往難以擺脫責任,從而造成資產損失。即使設法逃避連帶責任,也會牽扯很大精力,影響企業經營。因此,集團公司對擔保事項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所屬企業原則上不準對外擔保,特殊情況需要對外擔保的,要由集團決定。
資產損失處理,包括壞賬損失、存貨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擔保損失以及經營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損失等。處理資產損失,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是核實損失,基層單位應當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證據,對損失的資產項目、金額予以確認;二是查清責任,集團公司應組織人員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進行檢查,其中屬于違法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予以處分;三是按照企業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審核核銷。
3.向子公司派出財務總監構建財務人員控制系統
實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度。集團公司對各子公司實行各方面的控制都必須有得力的人去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對子公司實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直接由集團公司財務負責人領導,作為集團公司的派出人員到子公司開展工作,其工資、獎金、待遇也相應由集團公司決定、支付,從而割斷了其與子公司的經濟利益聯系,因而對于維護集團公司權益,保證集團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除了代表集團公司履行好財務監督職能之外,同時也應當為子公司當家理財,與子公司經營班子一起共同為企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4.構建以財務檢查和內部審計為主的財務監督控制系統
財務監督控制系統主要由財務檢查與內部審計兩個方面構成,分別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從不同角度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執行財經紀律、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所進行的內部監督,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保證企業集團按照既定目標平穩運行與發展。
財務檢查即主要由集團財務部門組織對所屬單位進行的財務檢查。檢查重點是:國家財經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經董事會批準的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大額對外付款、投資、借款、擔保情況;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核銷及出售情況;重要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情況;所屬全資和控股子公司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財務檢查可不定期進行,對于檢查出的財務問題,要求糾正并限期反饋糾正情況;涉及個人責任追究問題,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
集團內部審計主要應由集團公司的審計部門負責進行。集團公司對子公司進行內審的主要方法:一是以強化集團資產控制為主線,建立審計網絡,各審計部門負責對下屬公司的內審;二是設立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由相關人員和職能部門組成,委員會的作用在于保證子公司的財務信息和業務信息的充分可靠性;三是對子公司的一些工程項目、經濟合同、對外合作項目、聯營合同等進行單項審計,實行離任審計制度,審查和評價子公司責任主體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四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子公司的內部控制機構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監督和完善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五是集團公司實行總審計師制度,加強集團公司整體的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設,重點是從管理者角度對下屬企業進行控制。
5.通過財務報告和財務網絡構建財務信息控制系統
集團母子公司間財務信息是否暢通,關系到整個財務控制系統的運行效率。財務信息控制系統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財務信息報告制度。母公司應制定子公司的財務報告制度,包括事前報告制度和事后報告制度。各子公司在進行重大經營決策前,必須事前向母公司報告。二是財務網絡電算化。通過在集團內部建立大計算機網絡系統,可將下屬各子公司的資金流轉和預算執行等都集中在計算機網絡上,母公司可隨時調用了解子公司的財務狀況,實時監控各個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高控制的效率和效果。還可以對實時的財務信息進行查詢與處理, 并且要求在新的技術平臺上能夠實現跨賬簿、跨企業、多維的數據統計與分析。
6.統一企業集團財務會計制度
為了分析各子公司的經營情況, 比較其經營成果,保證企業集團整體的有序運行, 母公司還應根據子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經營特點,制定統一、操作性強的財務會計制度, 規范子公司重要財務決策的審批程序和賬務處理程序,提高各子公司財務報表的可靠性與可比性。
7.建立資金結算中心
資金控制是指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金存量和流量的控制。資金控制最常用的方法是成立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即將成員企業(主要是子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資金收支業務統一歸并到集團財務結算中心辦理。集團成員企業一般須統一在集團財務結算中心開戶,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對集團成員企業履行資金結算、資金融通和信貸職能。集團公司通過財務結算中心,不僅可以加強對集團成員企業資金收支監管, 而且可以從整體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控制整個集團的信貸規模,降低財務風險。當然,成立集團財務結算中心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比如成員企業的理解支持,一定的啟動資金等。
8.國家需要對制約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的因素進行改革和規范
一是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通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來調配企業集團的財務資源和人力資源,進而解決企業多重目標問題,更好地加強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
二是進一步改革人事制度,培育人才市場,尤其是職業經理人才市場,在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的選拔和任命上,采取公開、公正的原則選拔優秀人才,促進企業集團的發展。
三是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產權交易,尤其是產權的定價問題,既要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又要從市場的角度為高層管理人員(MBO)和員工持股創造條件,從而解決股權激勵不足的問題。
四是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真正解決集團公司(母公司)所有權人缺位問題,在解決了子公司、孫公司所有權人缺位問題的同時,進而解決監管不力的問題。
五是進一步推進和規范資本市場。國家明確指出股票市場要在規范中大力發展,進一步妥善解決股權分置的問題,最終實現全流通,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六是進一步加快誠信建設,建立全國聯網的誠信檔案,凈化商業環境,為企業集團的財務控制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企業集團財務控制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集權與分權要適度
實行企業集團財務集中控制首先要把握好集權和分權的程度。“集中控制”并非意味著一定要實行“集權”,而是要做到“集權有道,分權有序”,在可控的情況下盡量實行“分權”。子公司在母公司審定的決策范圍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自己的生產、銷售、投資、分配等享有法定的經營權。同時子公司對其所生產的產品進行從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到售后服務一條龍經營。在訂立合同、業務購銷、資產負債和留存收益的核算上均體現子公司應有的獨立核算地位;制單、審查、記賬和報表系統均由子公司按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集團的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集團公司的發展方向,因此,集團投資管理傾向于采用集中管理。在母公司對子公司資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投資管理可以適當分權, 即子公司有權決定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項目。有的集團根據子公司等級來劃分投資權限, 超過規定限額的投資項目要向母公司提出申請。母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并重視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防止出現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 規范子公司投資行為,以實現企業內部管理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2.要注意對人才的管理
企業集團進行財務集中控制,人員管理是關鍵。所有的業務流程、財務活動都是由人實施。企業集團最終采取什么樣的財務集中控制方式與面對的人有一定關系,面對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財務集中控制方式,而且在決定財務集中控制方式后也必須注意對人的管理。
3.注意發揮分支機構及子公司負責人的積極性
企業集團進行財務集中控制, 在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分支機構及子公司的權力, 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整個企業集團的發展。因此,進行財務集中控制時,必須注意保護和發揮分支機構及子公司負責人的積極性,采取將薪酬計劃與執行財務集中控制結果掛鉤等各種措施,調動其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