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fā)布的《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是我國學位授權審核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每6年進行一輪,獲得學位授權滿6年的學術學位授權點和專業(yè)學位授權點,均須進行合格評估。該辦法中的學位授權點是指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可以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學科或專業(yè)學位類別。
征求意見稿指出,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分為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和教育行政部門隨機抽評兩個階段,以學位授予單位自我評估為主。每一輪評估的前5 年為自我評估階段,最后1年為隨機抽評階段。學位授予單位在自我評估的基礎上,按要求撰寫各學位授權點的《自我評估總結報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稿指出,未開展自我評估的學位授權點視為自動放棄學位授權,按不合格學位授權點認定。撤銷授權的學位授權點,5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授權,其在學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學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