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2014年的同等學力申碩考試中取得良好的考試成績,現在很多考生就開始做準備了,但是考生千萬不要盲目報考,以免勞神費力,沒有效果。在備考之前,考生應該知道考試重點是什么,這樣才能進行針對性的備考。下面便是在職研究生網對于同等學力法學中國法制史重要考察部分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考生理性備考。
先秦時期的法律制度
夏代的監獄稱為“圜土” (08,填空,3);禹刑(05,名解,1) : “禹刑” ,是夏代法律的總稱、泛稱。《左傳》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這里所說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與刑罰。 “湯刑” (08,名解,2): 《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這里所說的“湯刑” ,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罰。 “湯刑”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兄終弟及:是商代繼承王位的制度。商代王位的繼承是傳弟與傳子繼承并用的制度,傳弟一般按年齡長幼依次繼承。兄終弟繼,傳子有傳兄之子、傳弟之子和傳嫡子幾種。商代后期,傳嫡子為王制漸為流行。(03,判斷,3)
三刺(07,判斷,2): “三刺”也是中國古代法制(西周時期)的一項重要司法程序。舉凡重大疑難案件,都要經過這個程序,即“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也就是說凡是重大疑難案件,首先要交給群臣討論,群臣討論后尚不能決定,再交給群吏討論,若還不能決定,就交給所有國人討論。該制度是“明德慎罰”思想再司法實踐中的體現。
西周五刑(07,名解,2):即墨、劓、剕、宮、大辟等五刑.
西周禮刑關系的主要內容(07,簡答,3):一般認為,禮的很多規范實質上具有法律甚至國家根本大法的性質。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來懲治和防止犯罪。禮與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們的行為。凡是禮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禮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入刑,相為表里”。二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概括而言,禮刑一般關系是這樣的, “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的不可分割的兩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了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 “禮”是一種積極的規范,即正面地、積極地規范人們,要求人們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而“刑” 是同“禮”相對應的一個范疇,多指刑法和刑罰,處于消極被動狀態,是對于—切違背禮行為進行的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亦為刑所不容,二者相輔相成,即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禮入刑” 。
西周婚姻“六禮” (08,不定,11)(04,不定,1)(03,論述,2):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西周借貸契約采用(06,不定,1)(06,不定,3):一種稱為“質劑” ,是買賣關系的;一種稱為“博別” ,是借貸關系的。
西周將故意犯罪稱為(06,填空,1):“眚”是指過失犯罪, “非眚”既是故意犯罪。 周穆王時,為革新政治,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命令呂侯作“呂刑” 。 (05,不定,11)(03, 單,9)
民事刑事案件的區分(04,判斷,1):民事案件稱為 “訟” ,刑事案件稱為“獄” 。 “七去三不去” (03,論述,2):所謂“七出”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 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所謂“三不去” ,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 “有所取無所歸” 、 “與更三年喪” 、 “前貧賤后富貴”。
雖然相對于其它的在職研究生考試,同等學力申碩考試的難度較低,但是畢竟是研究生考試,因此這項考試的難度也不會低到高中生的水平,因此考生還請及時的備考。如果你對同等學力申碩考試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地方,你可以在線和我們的老師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