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
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對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原則的概念
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
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
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公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
關于污染者負擔費用的范圍,國際上大多主張承擔兩項費用,即消除污染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消除污染費用,包括治理污染源和恢復被污染的環境的費用;損害賠償費用,是指對環境污染的受害者,賠償其人身和財產損失。
我國的觀點○
我國參照“污染者負擔原則”的精神,在《環境保護法(試行)》中曾規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貫徹三點(簡答或選擇)◇P107
⑴為了有效地貫徹開發者養護的原則,我國有關法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者規定了各種強制性的整治與養護的責任。
《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⑵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一般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規定各級領導從省長、市長、區長(縣長)直到基層企業的廠長,在任期內的環境目標和管理指標,并建立相應的定期檢查、考核和獎懲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⑶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確定限期治理項目要考慮的條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對區域環境整治作出總體規劃;首先選擇危害嚴重、群眾反應強烈、位于敏感地區的污染源進行限期治理;要選擇治理資金落實和治理技術成熟的項目。
6、環境保護的民主原則(曾考過P109)
國外學者為了給公眾參與環境與資源管理找到理論依據,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公共委托”論和公民“環境權”的理論。
環境公共財產論內容P109
這個理論認為: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是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
環境的公共委托理論內容P109
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環境公共財產,共有委托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不能濫用委托權。
以公共財產論、公共委托論為根據,又有人提出了公民享有“環境權”的理論。1970年3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上,一位美國環境法教授提出了環境權理論。
公民環境權(名詞或選擇)
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并受法律的保護。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也規定了類似的原則。宣言提出的2、6條原則的第一項是:人類有權在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民主原則的貫徹○P110
⑴公民的環境權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體現了維護人民良好生活環境的精神。
注意《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包括有通風、采光。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這就保證了公民的通風、采光權。
⑵我國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的權利。
這項權利首先在《憲法》中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
⑶公民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掌握的概念
⑴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確認的、體現環境保護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并為國家環境與資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準則。
⑵綜合利用原則是指把物質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棄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來,做到物盡其用,以便使整個社會生產和消費的排泄物減少到最低限度,從而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⑶開發和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是強制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者承擔責任的一項環境與資源管理的基本原則。
⑷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是指在國家的環境與資源管理中,通過計劃、規劃及各種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也不是治理不重要。對于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采取積極的治理措施,做到防治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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