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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管理細則。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根據國家招生相關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北京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書面向學校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北京大學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者,提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者,經北京大學校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確認,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以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準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報到后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無故不辦理手續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復者,可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招生辦公室提交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時間持學生證到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交納學宿費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冊者,須請假并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兩周(含)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五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教育部對各專業本科規定學制為準,一般為四年(個別專業為五年)。經批準,學生可申請提前畢業,體育特長生、來自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留學生的在校學習年限在專業學制基礎上可延長兩年,但學習總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過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畢業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書面申請和學習計劃,院系對其學習成績和能力進行審核后,報教務部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的學生納入畢業年級統一管理,屆時未能達到畢業要求者,按畢業審查結論結業或肄業離校。

      (二)體育特長生、來自少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學生、留學生計劃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在第八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出書面申請與學習計劃,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后報教務部批準。

      (三)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內可分階段完成學業。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四)轉系、轉專業學生經批準可進入轉入專業低一年級學習,并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考勤與請假

      第六條 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學生均應按時出勤。因故不能參加者,須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缺勤者,按曠課處理。

      教師可以根據本細則之原則、所授課程之特點及學生人數等情況制定考勤辦法,記錄出勤情況,記載平時成績,并及時向學生所在院系反映學生出勤情況。

      無故不參加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教學實習等,按每天四學時計算曠課時間, 一般課程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曠課時間,并參照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三日內由班主任批準,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審核同意,院(系)主管領導批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病請假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領導銷假。如需續假,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學生病、事假申請書、醫院診斷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存院系教務辦公室備查。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應報教務部教務辦公室備案;一學期內病、事假累計超過當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在校期間(除假期外)請假出境者,應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報到。逾期兩周(含)以上未返校報到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

      考試方式包括筆試(含閉卷、開卷)、口試等。本科主干基礎課應采取閉卷筆試方式,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主講教師確定,報院(系)主管領導批準。

      考試的課程(包括實驗課)采用百分制記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該門課程學分。考查的課程成績評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記,不計入學分績點(GPA)統計.

      學生課程成績由平時成績(含期中考試、課堂討論、作業、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比例一般為30%-50%,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70%-50%。

      公共體育課考核依據《北京大學體育課程教學管理辦法》執行。學生因體殘、體弱申請保健體育課,須由校醫院保健科開具診斷證明,報體育教研部主任批準。

      學期論文、實驗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過一個學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課程,完成前當學期課程成績登錄為“過程中”(In Progress,簡寫為IP);待課程完成后,該成績為實際成績所替代。IP成績不計入GPA統計。

      第九條 學生修讀課程成績評定不及格者,必修課及需重新學習的選修課須交學費重新學習。同一課程允許重新學習兩次,第一次重新學習的課程成績按重考實際成績記載;第二次重新學習的課程成績,及格以上按60分記載,不及格按第二次重考實際成績記載。

      第十條 以自修方式修讀課程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申請以自修方式修讀課程(申請課程有先修課要求的,申請者須先取得先修課學分)的學生,須先完成選課手續并在開學后第二周填寫“自修課程申請表”(一式兩份),向開課院系提出申請。經開課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后生效。申請表一份存開課院系,一份送任課老師。

      (二) 被批準自修的學生應主動與任課老師保持聯系,完成老師布置的學習任務并參加課程考試。

      (三)素質教育通選課、時事政治學習、生產勞動、軍事訓練、體育、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規定的其他課程,不得申請以自修方式取得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二條 學生曠課、緩考和曠考的處理辦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課程,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三分之一者,除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外,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凡抽查考勤的課程,三次抽查未到課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

      (二)學生因病或其他個人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向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并填寫“緩考申請表”,經院系批準后遞交開課院系教務辦公室。緩考課程的成績記錄為“未完成”(Incomplete),不計入GPA統計。因病請假者,須同時提交醫院診斷證明,課程開考后提交的病假證明無效。

      被批準緩考者須在該緩考課程下一次開設學期選課、考試,獲得緩考成績后,評定該課程總成績。

      未申請緩考、緩考申請未準而擅自缺考者以曠考處理。

      (三)曠考課程考試成績以“0”分記,并計入該課程總成績評定。

      第十三條 采用平均學分績點(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為學生學習質量的參考標準(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學分數)。

      百分制分數轉換課程績點的公式如下:

      課程績點=4-3(100-X)2/1600 (60≦X≦100)

      其中:X為課程分數, 100分績點為4,60分績點為1,60分以下績點為0。

      學期或總評平均學分績點(GPA)=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學分之和。

      休學與復學

      第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經學校批準,因病休學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以學生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為起始。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治療或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等材料),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教務部審批。

      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路費自理,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二)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學金、獎學金。

      (三)休學第一年內,學生患病所需醫療費按北京大學醫療管理規定處理;連續休學第二年內或第二次休學期間醫療費自理,不享受公費醫療。

      第十六條 在校期間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為增加社會實踐經驗,在校學習滿二年的本科學生,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接受單位出具的證明)、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教務部批準,可以辦理保留學籍離校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保留學籍以一年為單位。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保留學籍不得超過二年。

      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十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復學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于當學期開學前一周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所在地街道(鄉)政府或接受單位開具的行為表現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到教務部辦理復學相關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另附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證明其病已痊愈能堅持正常學習,經所在院系和校醫院審查并簽署意見,報教務部審核同意后,辦理復學手續。

      (二)保留學籍期滿未申請恢復學籍或申請未獲批準者取消復學資格。

      (三)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四)進入考試周不再辦理休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手續。

      (五)畢業班學生春季學期第11周開始不再辦理休學、保留學籍等學籍異動手續。

      第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試等教學活動。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行為負責。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九條 學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 確有對擬轉入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具體標準由接受院系確定);

      (二) 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

      (二) 學校或院系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學生可提出轉專業要求。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本科三年級(含)以上學生;

      (二)某些特定學科專業(地質學、考古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影視編導等)保送錄取或提前錄取的學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情況下,以降低分數錄取的有志愿的學生;

      (四)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五)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生;

      (六)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七)已轉過專業的學生。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學校教學資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準許申請轉專業考試的人數一般不超過本年級學生總數的20%,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一般控制在10%以內。

      轉專業學生一般轉入同年級,特殊情況經批準可轉入低一年級。

      第二十二條 轉專業相關事宜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每學年辦理一次學生轉專業考核。

      接受院(系)應當于每年四月公布能夠接受的轉專業學生人數、條件及考核時間、地點、科目。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在規定時間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到擬接受院系報名,參加接受院系組織的轉專業考核。

      (三)接受院系應將擬接受轉入學生的名單及申請表及時送交教務部審批。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下學年開學前到教務部辦理相關手續;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四)學生原所在院系教務辦公室將學生學籍表原件于新學年注冊前交給接受院系,學生原所在院系存復印件。

      (五)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須參加原專業期末考試,如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屬轉入專業的必修課,須重新學習;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或學分績點若達不到接受院系的接受標準,則取消轉系資格;若達到退學規定者,應予以退學。

      (六)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全部記入成績檔案,其相應的課程類別由接受院系根據專業教學計劃進行認定和轉換。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出北京大學的條件:

      (一)學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學。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招生時確定為委培、定向生者;

      3、應予退學者;

      4、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的辦法:

      (一)本校學生要求轉出時,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同意。在本市范圍內轉學,由轉入學校發函通知本校,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確認。跨省轉出者,由本校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批準后,發函與轉入學校聯系;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發文通知本校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為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校學習,學生轉學手續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退 學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處理:

      (一)自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連續兩個學期所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GPA)低于1.5,且該兩個學期不及格課程累計超過12學分者;

      (二)在校期間,考試不及格課程(重新學習及格的課程除外)累計超過20學分者;

      (三)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四)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不含休學)未完成學業者;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者;

      (七)因隱瞞既往病史而被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者;

      (八)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六條 本人申請退學者,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報教務部審核辦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條(一)至(八)款原因退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報告并附相關材料,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教務部審核后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學校應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視同送達。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后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退學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 退學學生逾期未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予頒發肄業證書。

      (三)退學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八條 各院系應對畢業班學生進行全面審核和鑒定。審核和鑒定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重點為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并在德、智、體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對在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它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頒發輔修專業證書;對輔修跨學科門類專業,并且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雙學士學位。

      第三十條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個別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等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90%(含)以上者,視下列不同情形,予以結業,頒發結業證書。

      (一)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有一門(含)以上必修課程經兩次重新學習仍不及格者,不予畢業,只能結業。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個別不合格課程或實踐環節未重新學習者,先發給結業證書離校。結業后可在一年內以旁聽方式繼續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一年行為表現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報教務部批準,準予換發畢業證書(結業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的,取消換發證書資格)。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學位授予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未修滿學分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無正當事由逾期未申領畢業證書者,學校不再受理申請。

      以旁聽方式回校學習的結業生,應交納相關費用, 食宿、交通等自理。

      第三十一條 學滿二年(含)以上,取得的必修課程學分數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必修總學分數70%以上,且取得總學分數達到70學分以上者,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院(系)和學校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報教育部批準,可按專科畢業離校,頒發專科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學滿一年(含)以上,且取得學分數超過30學分的退學學生,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由各院(系)對所屬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者,經各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討論通過,校學位委員會審查批準,授予學士學位。

      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重新學習的必修課累計達五門(含)以上,且所修全部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GPA)低于2.0者;

      (二)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三)因考試作弊或嚴重違反學術規范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四)因偽造各類證書、成績單等證件或證明文件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五)因其他原因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對畢業后發現的在學期間作弊和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一經認定即追回證書,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五條 畢業證書(含輔修專業證書)、學位證書(含雙學位證書)和結業證書等,每學年發放一次。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予補發。因證書遺失和損壞,經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明書的辦理費用自理。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遵紀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對學生思想品德進行考核、鑒定。一般每學年考核評定一次,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據《北京大學學生獎勵條例》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積極開展課外活動。學生課外活動不應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違反校規校紀者,依據《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者,應事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缺席者,以曠課處理。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 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2、 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 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4、 曠課40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 曠課情況達到退學標準者,按退學處理。

      (二)學生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和學術規范,嚴禁考試違紀和舞弊。在課程考試時舞弊,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學術規范者,該課程成績無效, 以“0”分記,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受留校察看(含)以下處分者,經教育表現良好,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可獲得重新學習機會。

      凡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以及存在其他嚴重舞弊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開除學籍處分者,須在處分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發給學習證明。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者,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各種關系,不發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 對學校退學處理或處分決定存有異議者,可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提交校長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對學校復查決定仍存有異議者,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超過規定申訴期限提出申訴者,學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大學本部本科學生(含本科留學生),學校授權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經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2007年入學的本科學生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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