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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本科考試工作與學術規范條例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整肅考紀、端正考風,使考試工作進一步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習、課程設計、論文、畢業論文(設計)等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核。

      第四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五條 加強本科生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范訓練是學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學術規范的培養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貫穿于本科生的學習和生活之中。

      第一章 考試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第六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部依照本條例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各院(系、所、中心)由主管教學的領導依照本條例、教學計劃及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要認真抓好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期末考試統一組織,考前召開“三會”,即:

      (一)院(系、所、中心)領導辦公會:結合本單位情況研究落實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課教師、班級主任和監考人員會:布置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輔導答疑、命題、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的評定等;

      (三)學生動員會:申明復習和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重申學術規范,通過考試紀律、學術規范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二章 考 務 工 作

      第八條 考試時間

      (一)平時考試和測驗由院系和任課教師根據需要組織安排。期末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安排,一般在學期的最后兩周進行;因特殊情況確需提前考試的課程,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批準后,報教務部教務辦公室備案;

      (二)考試日程按每個時段120分鐘安排,筆試時間為120分鐘,如有特殊情況,主考教師可以延長30分鐘;口試時間每人至少30分鐘;

      (三)課程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各院(系、所、中心)教務員在規定的時限內錄入教務管理系統,經教務部排課室統一協調后確定;考試時間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考場安排

      (一)各開課院(系、所、中心)以課程教學班為單位并滿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則安排考場;

      (二)考場由開課院(系、所、中心)在規定的考試日程內統一安排并錄入教務管理系統,經教務部排課室統一協調后確定;考場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場的,應提前向教務部提出申請。

      第十條 監考

      (一)所有考試考場須安排專人負責監考,主監考原則上由任課教師擔任,考生30人以下的考場,至少安排1人監考;30-100人的考場,須有2人監考;100人以上的考場,須有3人以上監考;

      (二)監考安排必須落實到人,公共課和多個院(系、所、中心)學生合上的課程,有考生的院(系、所、中心)有義務安排監考人員,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人員安排并通過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確監考任務;

      (三)教務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和各院(系、所、中心)領導有責任到場巡查監考和考試情況。

      第十一條 試卷是考核和評價學生學習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據,成績和試卷管理是教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各院(系、所、中心)應對試卷進行規范管理:

      (一)試題和試卷用紙以及印刷格式要規范,試卷要求字跡清晰,圖形準確,無漏頁漏題,經命題教師校對后,在考試前一周內打印密封;

      (二)做好試題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發生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變換試卷或試題內容,同時依據學校有關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三)評閱后的試卷不發給學生,由任課教師連同成績單、試卷分析等材料交開課單位教務辦公室登記封存,存期5年;

      (四)教務部、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了解教師出題和學生答卷情況。

      第三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十二條 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筆試、口試等。本科主干基礎課一般應采取閉卷筆試,其他課程主講教師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確定考試方式,報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批準;非閉卷考試應在考試安排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三條 考試命題

      (一)考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考題難度和份量適中;

      (二)公共必修課(政治理論、大學英語、軍事理論等),開課院(系、所、中心)應該根據教學大綱組織統一命題,其他課程主講教師可依據課程教學大綱命題,并報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審定;

      (三)課程考試根據需要準備難易程度、題目份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供考試使用;

      (四)任課教師必須在考試前兩周向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提交試題,主管領導應當在考試前通過抽查等方式了解考試命題情況。

      第四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考試的課程(包括實驗課和畢業論文等)均實行百分制記分,60分以上為及格,成績及格方可取得該門課程學分;體育課、其他考查課程(生產勞動、實習實踐、軍事訓練等)成績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記。

      第十五條 課程的總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課堂討論、測驗、作業、論文、出勤情況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比例一般為30%-50%,期末考試成績一般為70%-50%。

      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科學、公正地評閱試卷,合理控制試題難易程度和成績分布。在各門課程最后確定的總成績中,優秀(85分以上)率一般不應超過30%,不及格(60分以下)率一般不超過10%。優秀率超過40%或不及格率超過15%的課程成績,須經院(系、所、中心)教學主管領導批準、教務部備案后方可登錄。

      第十六條 跨學期完成的課程、緩考、曠考、重新學習以及考試不及格課程的成績登錄,按《北京大學學生學籍管理細則》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后1周內完成成績評定工作,將成績單簽名后交開課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錄入;教務員應該在考試結束2周內完成成績錄入;教務管理系統在規定時間關閉成績錄入界面,同時在網上向學生公布考試成績。

      至規定時間尚未錄入成績的課程,教師或教務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分清責任,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簽字,報教務部批準后補錄。

      原始成績檔案由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嚴格管理,不得遺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

      第十八條 學生可通過校園網查詢本人成績。院(系、所、中心)領導、導師、教務、班級主任、學工干部及相關評審組織工作需要時可以查詢學生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以申請核查試卷。學生申請查卷,須在下一學期開學2周內,持學生證向開課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教學領導批準,由任課教師和教務員在教務辦公室核查試卷;超過規定期限或非本校課程的考試,不受理查卷。

      第二十條 經核查試卷,確系教師判卷有誤應當更正成績的,須經教師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教學領導審核同意后,由任課教師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并簽字;教務員在第三周內統一匯總相關材料,報教務部審核批準后修正錄入。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條 任課教師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務員對試卷和成績管理負責,任何人不得應學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對成績做不當處理。

      第五章 監 考 職 責

      第二十二條 監考人員應事先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按監考任務通知書要求提前10分鐘到場,關閉手機;開考前向學生申明考場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引導學生將書包及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檢查學生隔位就座情況,核對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考試開始,準時發卷;考試結束,當場清點考卷。

      第二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認真檢查核對考生、學生證和試卷姓名,如有不符,應立即查實;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跡象,應立即口頭警告予以糾正;發現考生的作弊行為,要當場認定并收好作弊物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及其主要情節,應作寫實性記錄并予以明確認定。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持好考場秩序。監考人員不得遲到,監考期間不得看書看報、聊天、接聽手機、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等。

      第二十五條 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巡考小組,檢查本單位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教務長辦公室、教務部、學生工作部等相關部門組織專門檢查組,對所有考場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并及時向全校通報。

      第六章 考試紀律與學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 考生要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隔位就座或按照監考人員的安排就座,將學生證放在桌面。無學生證者不能參加考試;遲到超過15分鐘不得入場;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方可交卷出場;未交卷擅自離開考場,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交卷后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二十七條 除必要的文具和主考教師允許的工具書、參考書、計算器以外,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紙張、手機等)不得帶入座位,已經帶入考場的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八條 考試使用的試題、答卷、草稿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考試結束時收回,一律不準帶出考場。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后,方可離場。

      第二十九條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在規定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凡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者,按本條例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應當在考試前書面向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申請緩考,因病請假須有校醫院證明;學生在課程開考后遞交的病假證明和申請無效。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試以曠考處理;學生曠考,而考場出現寫有其姓名的試卷,經核實認定,按代考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完成作業、論文、報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學生不得有編造數據資料、抄襲剽竊他人作品、提供虛假論文發表證明等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學生在論文或作品中借鑒或引用他人觀點、材料和數據的,必須注明來源。

      第七章 違紀、作弊和違反學術規范的認定及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考試紀律,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一)未按考場規則隔位就座或未按監考教師指定座位就座的;

      (二)至監考人員分發試卷時尚未將書包或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開始考試答題后東張西望、有偷看他人試卷嫌疑的;

      (四)開始考試答題后把試卷或有字跡的草稿紙豎起或移向鄰座,可能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五)開始考試答題后向他人做手勢或其他示意性動作,有傳遞考試信息嫌疑的;

      (六)開卷考試開始答題后未經允許借用他人或借給他人使用書、筆記、資料、計算器等物品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喧嘩的。

      (八)其他違反考場紀律構成口頭警告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開始考試答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該門課程本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記:

      (一)有第三十二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所規定的任何一種行為且無視警告而繼續或重復的;

      (二)未經允許與其他考生說話的;

      (三)傳接紙條或試卷,在傳遞過程中被發現的行為雙方;

      (四)其他考生強拿自己的試卷或草稿紙而未加拒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構成嚴重警告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學生開始考試答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考試作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

      (一)在桌內、座位旁邊或試卷下面有與考試課程相關的書、筆記、復習材料等物品;

      (二)夾帶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復習材料或紙條;

      (三)在桌面、身體或允許使用的工具書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

      (四)強拿他人試卷或草稿紙;

      (五)讓他人看自己試卷、草稿紙或者看他人試卷或草稿紙;

      (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書、文具等方式傳遞或接取試卷或紙條;

      (七)未經允許使用電子辭典或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等電子工具;

      (八)利用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看與考試課程相關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構成作弊行為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作弊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或替他人參加考試;

      (二)使用掌上電腦、手機等電子通訊設備作弊;

      (三)組織作弊;

      (四)第二次考試作弊。

      (五)其他嚴重作弊行為,構成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在考試前后要求老師提分、加分或隱瞞違紀作弊事實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參加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考試,以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中發生違紀作弊的,視情節輕重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有下列違反學術規范行為的,視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一)已提交的平時作業、小論文、實驗報告,任課教師發現存在抄襲或偽造數據事實的,給予口頭警告和教育,本次作業或報告成績以零分記;無視警告再犯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已提交的課程期末論文或報告、本科生研究課程論文,經任課教師或指導教師指證、院系專家小組認定存在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事實的,該門課程總評成績以零分記,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抄襲、剽竊內容或偽造的數據未構成該作品主要立論基礎或主要觀點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抄襲、剽竊內容或偽造的數據構成該作品主要立論基礎或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已提交的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指導教師或論文評閱人指證,院系學術組織認定,存在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事實的,參考本條第(二)款所列情節給予記過或開除學籍處分,該畢業論文(設計)成績以零分記。

      (四)學生在校期間公開發表的論文、作品或參編的書籍,經相關學術組織認定,存在抄襲、剽竊或偽造數據事實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在學術界和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偽造論文發表證明或相關學業、學術水平等證明的,視情節和影響,給予嚴重警告(含)以上處分。

      (六)由他人替自己撰寫論文或者替他人撰寫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第二次出現違反學術規范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 凡在考試中違紀作弊或嚴重違反學術規范的,在受到處分6個月后,方可向本院(系、所、中心)和開課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所、中心)主管教學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部批準后,按《北京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細則》相關規定辦理重新學習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在考試中違紀作弊或違反學術規范的,其學位授予、推薦免試研究生等事宜,依據教育部和北京大學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違紀作弊和違反學術規范的處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以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監考人員應當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單獨書面材料并簽名,連同試卷、物證等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及時交開課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

      巡考人員發現考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考人員也應在《考場記錄》上簽名。

      教師在判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和違反學術規范問題,要及時書面報告(連同物證)所在院(系、所、中心)教務辦公室。

      開課單位教務應當將所有材料及時報送教務部和學生所在院(系、所、中心)。

      第四十二條 以上記錄或反映違紀作弊情況或違反學術規范的材料經學生所在院(系、所、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查證核實后,各院(系、所、中心)須嚴格按照本條例及時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并由院(系、所、中心)主管領導批準簽字,報教務部審核。

      第四十三條 違紀作弊的處理程序、處分審批權限、處分決定的告知、歸檔及學生申訴等,依照《北京大學大學生學籍管理細則》及《北京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任課教師、監考人員、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工作中的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試紀律行為構成教學事故的,依據《北京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于校本部本科學生(含本科留學生)的考試和學術規范管理,學校授權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經2007年8月28日第65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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