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的本科畢業生,由各院系對所屬專業的本科畢業生逐個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者,經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可授予學士學位。
二、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一)重修的必修課累計達五門(含五門)以上,并且所修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GPA)低于2.0者;
(二)未獲得畢業證書者;
(三)因考試作弊或嚴重違反學術規范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因偽造各種證書、成績單等證件或證明文件受到記過(含)以上處分者;
(五)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者。
三、本補充規定于2007年7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89次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批準后公布執行。本補充規定實行后,遇有相抵觸的之前規定時,以本補充規定為準。本補充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