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建立合理的以董事會為中心的公司治理結構,防止經理人員凌駕于董事會之上,禁止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嚴禁執行董事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在目前“一股獨大”條件下可以增設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權力的條款,并考慮采用審計委員會制度。為了使審計委員會能夠發揮作用,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應有嚴格的要求,如必須由什么樣的人構成,等等。此外,為了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有效地開展活動,還應對審計委員會賦予一定的權力,其中包括允許企業員工直接反映情況。由審計委員會行使委托和批準解聘審計機構、審查審計工作的職權,以減少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對會計師事務所施加壓力,切實增強會計師事務所保持獨立的可能性。
(二)治理審計市場的無序競爭。
注冊會計師只是專業人士,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是有償審計服務。要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事務所就要考慮成本與效益,也要有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這正是政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該為注冊會計師創造的條件。而且,社會各界都要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特別是在會計師調查取證等方面提供方便。[論文格式]
(三)加強獨立審計法制化建設,改善獨立審計的執業環境。
獨立審計作為對經濟行為的審計鑒證,其自身的規范化亟待提高。鑒于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有關CPA 民事責任規定比較薄弱的狀況,當務之急應是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等有關獨立審計的法律法規與《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和完善。同時,監管部門要加強外部監管和加大懲戒力度。只有加大懲戒力度才能對違規分子起到威懾作用。
(四)加強注冊會計師的后續教育。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素質,對于大多數的審計項目而言,審計風險的識別、估測評價、預防等大量依靠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因此必須提高注冊會計師的素質要求,對其進行風險管理和現代信息技術培訓,培養年輕注冊會計師成為骨干,努力提高這些人員的各項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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