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環境稅收的作用
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域,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20 世紀80 代被明確提出以來, 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在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 年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 世紀議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⑤。由于環境的污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保護環境就成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題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非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及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 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3、促使社會成本和代價內在化
根據“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開征環境保護稅,把由于環境污染和對自然資源消耗而形成的社會成本反映到商品和服務中去,使那些對環境帶來危害的污染者的生產成本提高,從而把環保和有效利用資源與每個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在經濟利益的誘導作用下,促使企業積極主動地選擇有利于環保的生產方式和工藝,消費者在價格機制的引導下也就選擇無污染的商品進行“綠色消費”。這樣, 企業只有加強治理污染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才能降低自己的生產成本,在激烈競爭中占有一定的優勢,這不僅減少了污染的排放量,還有利于經濟和技術的進步,從而有助于經濟增長和環境治理的良性循環。據OECD 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通過開征汽油稅,促進生產者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通過對生產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消費稅,促進生產者減少在泡沫制品生產中對氟里昂的使用,凈化了空氣和環境。美國經過多年的努力,很好地利用環保稅收政策,促進了生態環境的良性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
4、有助于籌集治理環境污染的資金
治理環境污染、保持生態平衡的投資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國家財政投資進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又不利于控制污染。主要是因為這種作法沒有觸及到自身的經濟利益,人們就會繼續以資源的高投入、環境的污染和生態失衡換取自己的超額利潤,所以開征環境保護稅既可以從經濟利益角度喚起人們的環保意識,又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據統計, 芬蘭政府2004 年征收的與環保有關的稅收總額為239 億芬蘭馬克,其中70%以上為能源稅,僅能源稅一項就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5%⑥。有關專家甚至認為,環境保護稅是一種很有發展前途的稅種,它可以和流轉稅、所得稅并列逐漸成為主體稅種。以環境保護稅籌集到的資金專門用于環保項目,為治理環境污染提供了一個可靠的資金來源。
5、有利于技術創新和資源節約型經濟的發展
西方各國在制訂環境保護稅時,利用稅收的差別稅率,對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破壞環境的物品或服務課以重稅, 而對有益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課以輕稅;同時,有效運用減免和優惠貸款等政策,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加強治理污染、綜合利用資源等方面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并及時運用到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去。這樣,一方面,解決了發展經濟和治理污染不可相提并論的難題,在經濟利益的誘導下,企業非常注意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減少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對廢物資源的循環利用,也有利于發展資源節約型經濟,從而促進產業結構的升級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換。[論*文*網]
注釋:
①②③ 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發展出版社,1996:10-50.
④ 王霞波.環境稅收制度實施問題的探析[J].東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01):69-71.
⑤ 武振.構建的環境稅收體系[J].當代經濟研究,2003,(11):47-50.
⑥ 張彩英.環境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J].內蒙古統計,2003,(06):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