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久,国产大片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成在人线久久综合,成人免费网站视频www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首頁 > 論文中心 > 金融稅收 >

    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Abstract: The export drawback is a policy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competitive power of price of the commodities, to make the export participate in competition of international market by commodities reducing or remitting the which returns taxes, which is carried out by nation revenue department exporters the indirect tax included in the goods. since we beginning to implement the export drawback policy in 1985, the export drawback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encouraging and expanding foreign exchange revenue, optimizing resource distribution, advancing enterprises to grow up and developing and spurring national economy. The policy of the export drawback has already become important means of export of most countries including our country to regulate the imports and exports. This paper aims at th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export drawback system on foundation of analyzing the reform of the export drawback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to perfect the system.

        Keywords: export drawback;trade exporting;export subsidies

        引 言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口前生產和流通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避免對跨國流動物品重復征稅,從而促進該國家或地區的對外出口貿易。出口退稅作為一項財政激勵機制、出口鼓勵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一個重要手段,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是世界各國促進對外貿易增長的一項基本措施,被WTO諸多成員廣泛應用,是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國際通行做法。出口退稅制度改革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產業結構和經濟的發展。根據WTO規則,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產品在國內已征的稅款,在此范圍內,各成員國可以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水平。

        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自1985年開始實施以來,已先后進行了六次出口退稅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稅率調整;實踐證明,每次的出口退稅制度改革都對今后一個時期內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由于新的出口退稅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級地方政府的利益,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成了近期社會關注的一個熱點。2005年8月,中央財政在難以承受出口退稅之重的情況下,進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稅制度改革。出口退稅制度改革對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經濟中長期持續增長,深化財稅和外貿體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我國財政運行也將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在出口退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如騙稅行為不斷擴散,退稅款項不斷增加,國家財政不堪重負,國際社會的壓力越來越大,要求人民幣匯率升值的呼聲日益高漲。全面、深刻地評估出口退稅制度并根據其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議具有較強的理論及現實意義。

        一、我國出口退稅的發展

        (一)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變遷

        我國出口退稅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當時已有對出口貨物退還已納貨物稅的規定。1958年,我國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合并為工商統一稅,對出口商品不再退稅,出口退稅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稅制進一步簡化,我國對進口貨物不征稅,對出口貨物也不退稅,出口盈虧由外貿部與財政部算帳。

        198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鐘表等17種產品實行出口退免稅和進口征稅的通知》,開始對部分貨物實行退稅。

        1985年,國務院批準了《關于對進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這標志著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的建立。由于當時沒有實行增值稅,出口產品的營業稅、流轉稅都納入了消費稅系列,所以退稅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稅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國實行了大規模的稅制改革,確立了增值稅的主體地位。制定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法[1994]31號),具體規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范圍、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退稅的稅額計算方法、出口退(免)稅辦理程序及對出口退(免)稅的審核和管理。平均退稅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為了緩解財政壓力,減少騙稅,我國對出口退稅率作了大幅度下調,平均退稅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國又多次將退稅率上調。以減輕亞洲金融危機對外貿出口的影響。之后幾年,企業出口的積極性得以提高,外貿出口增長很快,但中央財政的退稅支出又重新面對越來越大的壓力。于是出口退稅指標成為控制該項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積越多的出口退稅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財政的一筆隱形負債。

        2002年初,我國對生產型企業的自營和委托出口貨物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全部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

        2003年,我國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則是:“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二是建立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增量的新機制;三是新增加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稅:四是調整出口產品結構,推進外貿體制改革;五是累計欠企業的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解決。具體的退稅辦法: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與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別負擔。

        2005年我國對退稅辦法又進行了新的調整,規定:從2005年起,中央負擔超基數退稅的92.5%,地方負擔7.5%;出口退稅基數不變;出口退稅從中央庫統一辦理,年終中央與地方清算退稅。

        (二)現階段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主要內容

        2005年8月,國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稅制度,業內稱之為現行出口退稅制度或出口退稅新政。

        第一,出口退稅對象。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對外承包公司及對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外輪公司、遠洋運輸公司;以及企業用作境外投資的貨物等。

        第二,出口退稅運作方式。現行的出口貨物增值稅退稅辦法主要有六種操作方式,一是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二是外貿企業含稅購進的貨物出口后再辦理退稅的“先征后退”管理辦法;三是卷煙出口企業實行免稅購進,出口不退稅的管理辦法;四是國產鋼材和新疆棉實行的“以產頂進”辦法;五是來料加工實行進口、加工環節免稅,出口不退稅的管理辦法;六是對國家統一規定的免稅貨物,無論是否出口銷售一律給予免稅的辦法。

        第三,出口退稅稅種、稅率。根據現行出口退稅政策規定,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消費稅的應稅貨物,退(免)稅率仍為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在解決中央財政負擔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的影響下,2003年10月以來,國家對現行出口退稅制度進行了改革,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產品不降或少降;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

        第四,出口退稅負擔機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負擔;②2005年1月1日起,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③2005年1月1日起,規范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采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④2005年1月1日起,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稅;②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我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優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

        二、我國出口退稅存在的問題

        (一)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大、過頻對經濟的正常運行產生了負面影響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訂頒發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對新稅制條件下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稅或免稅作出規定。但在上述管理辦法出臺后的一段時間內,又多次對其進行補充、修改、調整,包括退稅率的數次調高、具體規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變化,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的現實說明,我們尚未找到出口退稅的規律,這就決定了每次修改補充只能是修修補補,治標不治本。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一是不利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長期規劃,并且降低退稅率也會加大生產成本,降低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二是對稅務部門出口退稅工作也產生不利影響,因為政策的調整需要有關稅務人員學習和掌握新規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還要對企業辦稅人員進行輔導,這無疑要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稅政策調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調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個時間開始實施,這有時會使退稅工作出現無所適從的局面。

        (二)我國出口退稅法制建設不完善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己經失效。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三)出口退稅政策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稅政策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現在不統一的退稅政策造成不同企業間矛盾重重。

        第一,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的矛盾。出口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增強了生產企業的直接出口積極性,但是相當一部分生產企業(尤其是傳統和中小型企業)缺乏對于國際市場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對于加入WTO后國際市場交易規則的了解,往往出現國內、省內,甚至區內同行業企業低價競爭,重復出口,不能應對反傾銷等問題,而外貿企業不能直接實行“免、抵、退”,必須先收購生產企業的產品,而生產企業更愿意直接通過出口實現退稅,造成外貿企業出口產品來源大量減少,嚴重影響外貿企業的出口積極性和競爭能力,也打亂了國內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國家強調對于(國有)大型企業的出口退稅的支持,而不重視中小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的出口退稅,這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相違背,而且中小企業由于融資能力有限,對于出口退稅資金的依賴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業生存環境更加嚴峻。

        第三,全部(產品)出口企業與一般出口企業的矛盾。相當一部分外資企業的產品100%外銷,其產品享受出口生產環節免增值稅政策,但是生產企業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不能夠抵頂內銷貨物(沒有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只能等待退稅,而在退稅不及時的情況下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

        (四)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政策與管理必須同步、協調,才能達到預期目的和效果,否則勢必會出現漏洞。由于出口退稅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當前的出口退稅管理也存在一定問題。

        第一,退稅機關與征稅機關不統一,征退脫節,騙稅時有發生。征收機關負責出口征稅,各地專責的退稅機關負責出口退稅,使征稅與退稅分離,信息流通不暢,不便于統一管理。

        第二,地方過分強調自身利益,影響中央財政收入。

        第三,退稅手續繁瑣,程序復雜,部門協調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業資金現象嚴重。出口退稅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退稅部門也涉及征收、計會、信息等部門,同時還要涉及海關、外匯、外經貿等部門,如果其中一個部門滯留單證或電子信息,那么整個退稅進程必然受到影響,導致出現退稅緩慢、滯后期長等問題。

        第四,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性法規不完善,出口退稅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統性約束,稅務部門與海關等部門經常出現管理上的脫節,與出口退稅同時出現的,是不斷發生的騙稅現象,給國家造成損失。

        三、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

        判斷一國的出口退稅政策優劣與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稅收公平的原則即出口退稅政策既能解決國際貿易中公平稅負問題,又能避免雙重征稅,使得國家的貿易行為完全符合 WTO 規則,能夠滿足國際貿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時要看這一政策對本國宏觀經濟運行的推動作用如何,是否能夠增強和促進本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增加出口創匯,提高經濟管理的效率,實施有效規范的稅收流程,保證外貿秩序,增強企業活力,使出口企業將工作重心轉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加快自身產品的升級換代和技術創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發展勢頭。為此要不斷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促進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

        (一)出口退稅政策的運用

        第一,取消退稅計劃指標,建立“滯退金”制度。為了保證納稅人的權益,監督退稅機關的工作效率,要規定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期限。關于退稅的時間期限,如果財力允許,我國稅務部門可借鑒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稅退稅分為年退稅制、季退稅制和月退稅制,出口企業可靈活選擇退稅期,及時得到退稅,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財務負擔,增加出口企業的積極性,促進外貿發展。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辦理完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要賠償納稅人稅款的時間價值損失,比照稅款滯納的方法,支付納稅人出口退稅款的“滯退金”。

        第二,我國的退稅政策應以不違反WTO規則為前提,以國家利益最大化為原則,對出口退稅政策也可以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區別產品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退稅政策。①對不具備明顯優勢、國家市場上與它國產品競爭激烈、技術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產品實行徹底退稅;②對普通產品實行適度退稅。可根據我國財政的負擔能力以及國際市場的情況變化給予適度退稅,靈活調節退稅率;③對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產品實行不退稅或少退稅。如我國的電視機、自行車、打火機、紡織品等在國際市場具有明顯比較優勢的產品,可以不退稅或少退稅。[論文網 Www.LunWenNet.Com]

        第三,根據各行業的不同特點和實際,靈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稅率。①對一些因資源條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長期保護的薄弱產業,如農業(指初級農產品的出口)等,應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護和鼓勵出口;②對一些發展層次較低的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機械、電子、汽車、醫藥行業以及一些對外開放程度低,國有經濟比重高,但有利于優化我國產業結構和外貿出口結構,具有高附加值、高創匯率、高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一定競爭力和潛力的產業,如石油、鋼鐵行業等,應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護和鼓勵出口;③對于一些勞動密集型產業,盡管附加值和技術含量相對低下,但在國際市場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競爭力,創匯較高,加入WTO后將有利于出口的產業,如紡織、服裝、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費品工業、玩具制造業等,原則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護和鼓勵政策,在退稅模式上可以選擇“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對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資源或具有戰略意義的資源(如天然牛黃、鷹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銀以及煤炭資源、石油原油資源等)的出口不應鼓勵,應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進一步考慮擴大出口退稅稅種范圍。目前出口退、免稅的稅種只有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依據WTO規則,退免的間接稅還包括銷售稅、執照稅、營業稅、印花稅、特許經營稅等等。為了加大稅收鼓勵出口的力度,可以把營業稅列入退稅范圍,也可以把隨同增值稅等三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列入退稅范圍。

        第五,出口退稅的調整要與增值稅的改革政策同步進行。調整增值稅政策,保持政策的統一。一要繼續提高退稅率,力求同征稅率保持一致;二要統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論是來料加工、進料加工,還是國內采購都要退稅;三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使流通型企業出口和生產型企業出口在退稅時間上大體保持同步,使他們處于相對平等競爭的地位。

        出口退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因此出口退稅的調整要與增值稅的改革政策同步進行是非常必要的。為此要進一步深化增值稅制度的改革,實行規范、中性的增值稅制。理想的增值稅的改革要求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準許資本、財貨的進項稅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復征稅,保持增值稅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時全部進項稅都能退還;對勞務普遍征收增值稅,消除實行不同稅種帶來的稅收負擔差異,做到真正的稅收公平,對勞務出口同樣要實行退稅政策。

        第六,運用稅收手段保護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并逐步取消WTO規則禁止性的出口稅收支持措施。WTO規則原則上也不允許采用行政手段限制產品出口,只允許征收出口關稅。我國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產品將減少,除對少數產品繼續運用出口關稅的手段進行限制外,也可考慮再加用國內稅的手段,這就是對少數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資源和緊缺物資,不退免應征的增值稅、消費稅,或視情況差別,減少退免稅,要逐步取消WTO規則禁止性的出口稅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稅管理

        在我國己經加入WTO的背景下,企業出口行為是一種比較單純的市場行為,而出口退稅的計劃控制與集中管理,使得退稅信息、退稅額度、退稅進度,乃至退稅率差別等又具有極強的計劃性,不能夠充分和及時反映企業的國際市場出口行為,造成占壓企業流動資金,甚至侵蝕企業利潤,降低企業國際信譽等幅面效應。要抑制和改變這種狀況,國家必須加大出口退稅管理改革力度,加強海關、銀行、外貿、外管與退稅部門之間出口退稅的協作管理,建立科學、嚴密的出口退稅計算機信息監控網絡,保證及時準確地反映企業出口動態,“0距離”、“0間隔”地支持企業出口。

        第一,在海關管理方面海關在出口商品的監管上制定了相應的對策,加大打擊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風險商品數據庫,業務現場直接將易偽報成高退稅率的商品收集到數據庫,作為海關審單和查驗工作的指導;其次,在審單環節加強對重量與數量邏輯關系的審查,并在此基礎上加大對高風險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驗環節提高風險意識,積累高風險商品知識,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稅管理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①對外貿企業的激勵機制。一方面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的實施機制,簡化退稅環節,提高退稅效率,盡量杜絕出口欠退稅現象的發生,降低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獲取成本,提高外貿企業從正常退稅活動中獲得的凈收益,鼓勵外貿企業通過正常渠道依法獲取出口退稅。另一方面加強對外貿企業的日常監控,盡量減少退稅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加大對退稅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違約成本;②對稅務機關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方面對稅務機關和退稅管理人員要明確代理權的范圍和職責,對認真履行代理權職責的稅務機關和退稅管理人員給予較高的報酬或相應的激勵(包括貨幣、名譽、職位等),并在退稅管理崗位上引入競爭機制,可以設置相應的退稅管理考核指標,如平均退稅進度、騙稅發生次數、外貿企業退稅滿意程度等,對稅務機關的退稅管理人員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酌情給予獎勵或處罰約束機制上強化內部監督約束。另一方面強化外部監督約束,建立退稅公開制度,加強退稅執法檢查,加大退稅管理腐敗尋租的查處概率和處罰力度,提高退稅管理人員的違約成本,確保稅務機關退稅行為的合法化;建立嚴密、高效的出口退稅控制機制充分利用“金關工程”、“金稅工程”,完善出口退稅電子信息網絡系統,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強管理,簡化手續,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發揮“金關工程”和“金稅工程”對出口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子信息進行及時、真實、全面核對的作用,建立一個基于統一應用平臺上的各個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機制,同時賦予電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實現計算機自動匯集相關信息、自動辦理退稅。另一方面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規范涉及各出口退稅部門的行為。加強海關、銀行、外貿、外匯、財政之間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約束機制,相互監督、制約,從機制和技術手段上有效地控制違規操作和弄虛作假問題,產生協調的效果,最終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統,加強對出口退稅全過程的監控。

        第四,逐步實行征退一體化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企業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同應納稅額的申報一體化,實現了征退一體化,不僅更緊密地把稅收征管信息和退稅信息結合起來,便于稅務部門全面掌握企業的納稅和退稅情況,更容易監測出口退稅,同時也減少了稅收管理環節,降低了稅收成本。征退一體化可以直接減少出口過程中有關各方的利益沖突。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問題,與征退管理脫節也有很大關系。因此,應在取消出口退稅額度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征退一體化的新型征管體制。擴大免、抵、退稅、免稅購買等促進征退結合的退稅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報,從體制上徹底解決征退不銜接的問題。

        (三)實行彈性的出口退稅率制度

        目前我國的政治經濟情況確實需要依靠出口退稅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稅率來進行宏觀調控、調整經濟結構。但應該審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稅措施,對宏觀調控權進行適當規范。具體地說,首先應該規定出口退稅率可以浮動的范圍,其上限當然是WTO規則允許的征稅率,同時根據對未來一個時期財政和外貿情況的預測,制定最低的退稅率。然后,應該規定誰有權對出口退稅制度、退稅率進行調整的權力應該歸國務院,而不是某個職能部門。最后,應該規定宏觀調控權行使的程序,包括聽證程序、調整前對納稅人留有的最短過渡時間等等。

        長遠一點看,我國勞動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臨著東盟國家的挑戰,可以說目前主要的國際競爭比較優勢正在失去。當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們發展的最終目的,但比較優勢失去的時間也許會比一般的預測更早到來。因此我們一方面要迅速提升產業結構,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產品價格。這就要求我們盡快創造條件,實行中性的出口退稅政策,使我們的產品能夠按照國際慣例以不含間接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四)加強立法,建立出口退稅制度法律體系

        由于強制性的出口退稅制度變遷在施行中缺乏“強制性”,導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的出現,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管理法制建設,將出口退稅政策上升到法規層次,盡量減少出口退稅的人為干預和計劃控制,保障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杜絕新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出現。對于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跨地區收購產品出口退稅不予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時間的,給予必要的處罰,提高其違法成本,維護正常的出口退稅和出口經營秩序,杜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中間梗塞”現象的發生,維護依法行政的嚴肅性。

        出口退稅制度應該建立在國家法律還是部門規章的基礎上,這是不容爭辯的問題。我國現在的經濟社會發展一日千里,經濟領域的制度還很不完善,需要經常地進行調整。因此,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對某些領域的經濟問題進行立法,現行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暫行條例就是這一授權立法的表現形式。出口退稅制度是國家的重要經濟制度,在我國目前還不成熟,不宜出臺法律,因此選擇授權立法的形式,但是,應該根據出口退稅實踐,選擇比較成熟的規范進行授權立法或出臺國務院行政法規,并嚴格限制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權力。

        結束語

        出口退稅政策作為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政策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必然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產業政策以及對外貿易政策等相關因素的調整而不斷變化,其改革的進程也將不斷推進,并在施行過程中逐步趨于完善。從而為我國下一階段的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營造良好的內、外部環境,逐步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推動我國外貿出口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出口商品結構的合理調整,提高我國對外貿易的質量和效益,確保國民經濟協調、健康和可持續地增長。

        參考文獻

        [1]保羅•克魯格曼,茅瑞斯•奧伯斯法爾德.國際經濟學:理論與政策[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姚曾蔭.國際貿易概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楊全發.對外貿易與經濟增長[M].北京: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

        [4]唐海燕.國際貿易學[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1年版.

        [5]鄧力平.經濟全球化、WTO與現代稅收發展[M].北京:稅務出版社,2000年版.

        [6]陳蕾.我國現行出口退稅機制存在的問題和對策[J].稅收征納,2007,(2).

        [7]吳麗冬.淺析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面臨的問題與調整策略[J].科技咨詢導報,2006,(8).

        [8]馬用民.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問題分析及完善建議[J].商場現代化,2006,(31).

        [9]易凱.對出口退稅機制存在的問題剖析及建議[J].稅務研究,2006,(3).

        [10]林谷.出口退稅負擔新機制問題研究[J].南方經濟,2005,(4).

        [11]夏杰長,汪敏,陳昌盛.出口退稅新政:潛在問題與解決對策[J].稅務研究,2004,(10).

        [12]林淑云.淺析福建省外資企業出口退稅的有關問題[J].黎明職業大學學報,2004,(3).

        [13]張麗英.現行出口退稅中存在的主要問題[J].經濟論壇,2004,(12).

        [14]屠慶忠,金星.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財會通訊,2003,(6).

        [15]徐曉慧,劉曙光.我國出口退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J].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6).

        [16]魏文強.我國出口退稅存在問題及改革建議[J].陜西審計,2003,(4).

        [17]劉秀萍.現行出口退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J].對外經貿財會,2001,(12).

        [18]陳新忠.當前外貿出口退稅存在問題成因解析[J].浙江財稅與會計,2001,(5).

        [19]崔學斌,關鑒航.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3).

        [20]趙廣林.出口退稅管理的問題與對策[J].涉外稅務,2001,(6).

        [21]宋長軍.出口退稅管理的問題與對策[J]. 對外經貿實務,2001,(10).

        [22]Michael keen,Jack Mintz.The optimal threshold for a Value_added Tax.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2004(88)

        [23]Ebrill,I,Keen,M.J,Bodin,J.The Modern Value Added Tax,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01

        [24]Shan.J and F.Sun.Export-Led Growth Hypothesis for Australia: an Empirical Reinvestigation.Applied Economics Letters.1998,5.(論文 Www.LunWenNe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