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礎上,我國形成與公民身份相聯系的“民族成份”制度,把民族類別和公民個人 的民族成份“制度化”。
在民族成份確定的基礎上,國家制定實施了針對少數民族的優惠政策。主要涉及的幾個 領域有:(1)就業機會。我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政府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少數民族自治 地方各級行政首腦官員必須選自當地的自治民族,在公務員錄取時優先招收當地自治民族。 積極擴大少數民族干部的數量。由于歷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少數民族干部數量偏少,為 了使民族干部的構成與各民族人口比例大體相當,國家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和措施,擴大少數 民族干部的數量。例如:在招工、征兵及招收其他各種工作人員時,在民族地區錄用國家公 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少數民族或給予適當照顧。根據少數民族城市人口較少的情 況,劃出專門指標從農村、牧區直接招收少數民族干部。除《民族區域自治法》對民族自治 地方民族干部配備的法律規定外,國家還制定了其他相關政策來拓寬任用少數民族干部的渠 道,如1993年頒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規定,在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 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辦事處,以及直接為少數民族生產、生活服務的部門或者單位,也應當 配備適當數量的少數民族干部。(2)教育機會。國家針對少數民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 如適當放寬少數民族入學年齡、免收雜費、實施“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等特殊措 施,在民族地區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通過創辦民族大學和民族學校,在普通高中等學校舉 辦民族班,為少數民族學生專門舉辦預科班,設立寄宿制民族學校等,發展各類民族教育; 在招生錄取時對少數民族學生給予適當照顧,主要是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時對少數 民族考生放寬錄取標準條件;實行民族語言教學和雙語教學等。(3)婚姻與人口政策。國家 在保證婚姻、計劃生育的基本政策在民族地區有效推行的同時,還針對各民族特點制定和實 施了一些特殊政策。在結婚年齡上,各民族自治地方根據《婚姻法》均制定了變通條例或補 充規定,一般規定“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比《婚姻法》規定的年齡低 2周歲。在計劃生育上,雖然少數民族與漢族一樣也實行計劃生育,但國家規定少數民族計 劃生育的具體政策可比漢族適當放寬。一般規定,人口在1000萬以下的少數民族,允許一對 夫婦生育二胎,個別的可以生育三胎。另外,我國根據各民族的不同情況,實行不同的計劃 生育政策,具體要求和做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總的原則是,人口密度 大、資源相對不足的地區與地廣人稀、資源豐富的山區、林區、牧區有區別;城鎮與農村有 區別:邊境地區與內地有區別。 傳統的民族群體對于本民族的認同主要源自血緣與文化上的認同基礎,而國家通過制定 和實施“民族成份”制度將民族認同同國家制度聯系起來,使得民族作為一種社會身份被以 法律、規章的形式確立、固定下來。這樣,少數民族成員從出生申報戶口、上學、就業到結 婚等,不斷在確認著自己的“民族”身份。同時,通過實施與“民族成份”制度相聯系的 民族優惠政策,少數民族的“民族成份”又同自身的利益聯系起來,這進一步強化了少數民 族群體的民族認同選擇。例如:在少數民族與其漢族配偶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選擇上,父 母往往基于相關現實利益考慮,如教育、就業,而將子女的民族成份選擇為少數民族。云南民族大學魯剛教授在分析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發展狀況時,注意到不同民族通婚所生 子女在選擇民族成份時,產生漢族與少數民族通婚所生子女趨“少”,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 通婚所生子女趨“小”,即選擇父母所屬民族中人口更少的一方的導向作用。上述選擇除受 國家民族成份規定影響外,也同國家實行的針對少數民族的一系列優惠政策相關。參見魯剛 :《現階段我國少數民族人口發展的回顧與展望》,《云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另一方面,就少數民族內部而言,少數民族中精英群體同普通少數民族群體的民族認同感 也有顯著 差異。由于少數民族精英同文化、政治、經濟等方面國家制度聯系更為緊密,基于現行民族 政策下的制度安排,其民族認同感更為強烈。而普遍少數民族群眾,特別是處于邊遠地區的 少數民族,由于不能完全享受到民族成份制度以及民族優惠政策帶來的實際利益,其民族認 同感則要相對淡薄。事實上,我國許多少數民族成員對于自己的“民族成份”是在20世 紀50年代政府開展“民族識別”工作并進行相關身份登記時才得知的。直至今日,作為個體 而言,各民族仍有許多成員是在需要填表登記時才知道自己的“民族成份”的。如對甘肅保 安族的民族意識進行調查時發現,許多年輕人是在上學報名時才知道自己是保安族。〔 3〕
我國各少數民族的發展相對緩慢,許多少數民族在社會 經濟和文化上與漢族的發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為了促進各民族的發展進步,實現各民族的 團結平等和共同繁榮,我國制定實施了公民民族成份制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民族優惠政策。上 述制度的實施使得傳統的基于血緣與文化基礎上的民族身份通過國家政策被制度化,并同一 系列的社會現實利益相聯系,民族認同被強化、鞏固下來。雖然民族成份制和民族優惠政策 的實施也帶來一系列相關問題,但考慮到我國各少數民族復雜多樣的社會發展現實,在相當 一段時期內我國的民族成份制和民族優惠政策仍將會發揮其積極作用,也將長期在制度上 維系或強化各少數民族的民族認同。